1.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后,持处方在院外(如药店)购药的行为。
2.医师应尊重患者意愿和自主选择原则,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也不得要求患者持外配处方到指定的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3.开具处方的医师须具有相应执业医师资格,签字之后,经主任审核同意并加盖本科室或门诊部公章。以便药品零售企业核对处方。
4.对于要求外配药物的病人,须有就诊记录,医师应做好病历记录,载明诊治情况,随诊要求,病人外配药物和医嘱(包括药品名称、剂量、剂型、规格、用法和用量等)。应向患者告知外配处方可能带来的用药安全问题,用药的注意事项和可能出现的毒副反应。
5.处方开具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诊疗规范要求,严格掌握适应症、配伍禁忌和用量。处方量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根据慢病患者诊疗需要需开具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不得外配。
【注意】
* 由于厂商、供应商等原因,少量药品的规格、厂家、价格等可能变更,甚至停产!
由于工作繁忙,处方集可能有遗漏、部分药品说明书可能有错误或未更新,请勿过分依赖!
本页内容仅供专业人员参考,患者请勿擅自用于疾病诊断、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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