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证】
用于:(1)念珠菌病 口咽部和食管念珠菌感染;播散性念珠菌病,包括腹膜炎、肺炎、尿路感染等;念珠菌外阴阴道炎。骨髓移植患者接受细胞毒类药物或放射治疗时,预防念珠菌感染的发生。
(2)隐球菌病 治疗脑膜炎以外的新型隐球菌病或治疗隐球菌脑膜炎时,作为两性霉素B联合氟胞嘧啶初治后的维持治疗药物。
(3)球孢子菌病。
(4)接受化疗、放疗和免疫抑制治疗患者的预防治疗。
(5)可替代伊曲康唑用于芽生菌病和组织胞浆菌病的治疗。
【注意事项】
(1)与其他吡咯类药物可发生交叉过敏反应,因此对任何一种吡咯类药物过敏者都应禁用氟康唑。
(2)需定期监测肝、肾功能,用于肝肾功能减退者需减量应用。
(3)在免疫缺陷者中的长期预防用药,已导致念珠菌属等对氟康唑等吡咯类抗真菌药耐药性的增加,应避免无指征预防用药。
(4)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AST及ALT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治疗前后均应定期检查肝功能,如出现持续异常或肝毒性临床症状时均需立即停用。
(5)与肝毒性药物合用、需服用氟康唑2周以上或接受多倍于常用剂量的本品时,可使肝毒性的发生率增高,需严密观察。
(6)疗程应视感染部位及个体治疗反应而定。一般治疗应持续至真菌感染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指标显示真菌感染消失为止。隐球菌脑膜炎或反复发作口咽部念珠菌病的艾滋病患者需用氟康唑长期维持治疗以防止复发。
(7)接受骨髓移植者,如严重粒细胞减少已先期发生,则应预防性使用,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上升至1.0×109/L以上后7日。
(8)哺乳期妇女慎用或服用时暂停哺乳。
(9)对小儿的影响缺乏充足的研究资料,小儿不宜应用。
(10)老年患者须根据肌酐清除率调整剂量。
【禁忌证】
对氟康唑或其他吡咯类药有过敏史者和孕妇禁用。
【不良反应】
(1)常见恶心、呕吐、腹痛或腹泻等。
(2)过敏反应,可表现为皮疹,偶可发生严重的剥脱性皮炎(常伴随肝功能损害)、渗出性多形红斑。
(3)肝毒性,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AST及ALT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
(4)可见头晕、头痛。
(5)某些患者,尤其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可能出现肾功能异常。
(6)偶可发生周围血象一过性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等血液学检查指标改变,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
【用法和用量】
口服或静脉滴注:静脉滴注时,最大速率为200mg/小时,且容量不超过10ml/min。
成人:①播散性念珠菌病, 首次剂量0.4g,以后一次0.2g,一日1次,持续4周,症状缓解后至少持续2周。②食道念珠菌病,首次剂量0.2g,以后一次0.1g,一日1次,持续至少3周,症状缓解后至少持续2周。根据治疗反应,也可加大剂量至一次0.4g,一日1次。③口咽部念珠菌病,首次剂量0.2g,以后一次0.1g,一日1次,疗程至少2周。④念珠菌外阴阴道炎,单剂量0.15g。⑤隐球菌脑膜炎,一次0.4g,一日1次,直至病情明显好转,然后一次0.2~0.4g,一日1次,用至脑脊液病毒培养转阴后至少10~12周。或一次0.4g,一日2次,连续2日,然后一次0.4g,一日1次,疗程同前述。
肾功能不全者:若只需给药1次,不用调节剂量;需多次给药时,第1及第2日应给常规剂量,以此后按肌酐清除率来调节给药剂量:肌酐清除率( ml/min)百分比> 50者,按常规剂量的100%用药 ;11~50%( 未透析)者,按常规剂量的 50%用药;定期透析患者,一次透析后应用按常规剂量的100%用药。
【制剂与规格】
氟康唑片:(1)50mg;(2)100mg;(3)150mg;(4)200mg。
氟康唑胶囊:(1)50mg;(2)100mg;(3)150mg。
氟康唑注射液:(1)50ml:100mg;(2)100ml:200mg。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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