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证】
(1)联合用于各种结核病的初治与复治,但不宜用于结核性脑膜炎。
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的短程化疗。
非结核性分枝杆菌感染。
联合用于麻风治疗.
【注意事项】
(1) 与其他利福霉素有交叉过敏性。
酒精中毒、肝功能损害者慎用。
服用后引起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时,应避免进行拔牙等手术,并注意口腔卫生,剔牙需谨慎,直至血象恢复正常。
应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血象和肝功能的变化情况。
如曾间歇服用利福平因产生循环抗体而发生变态反应,如血压下降或休克、急性溶血贫血、血小板减少或急性间质性肾小管肾炎者,均不宜再用。
应在空腹时(餐前1小时)用水送服;服利福平出现胃肠道刺激症状的患者可改服利福喷丁。
单独用于治疗结核病可能迅速产生细菌耐药性,必须与其他抗结核药合用。
患者服用后,大小便、唾液、痰液、泪液等可呈橙红色。
哺乳期妇女用药经权衡利弊后决定用药,应暂停哺乳。
老年患者肝功能有所减退,用药量应酌减。
5岁以下小儿应用的安全性尚未确定。
【禁忌证】
对本品或利福霉素类抗菌药过敏者、肝功能严重不全、胆道阻塞者和孕妇。
【不良反应】
(1)少数病例可出现白细胞、血小板减少;AST及ALT升高;皮疹、头昏、失眠等。
少见胃肠道反应。
如果出现流感症候群、免疫性血小板降低,或过敏性休克样反应须及时停药。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抗结核,一次0.6g(体重<55kg者应酌减),一日1次,空腹时(餐前1小时)用水送服;一周服药1~2次。需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应用,肺结核初始患者其疗程一般为6~9个月。
【贮藏】
密封,在阴暗干燥处保存(不超过20℃)
【包装】
药品包装用铝箔/药用PVC硬片,10粒/板,2板/小盒
【有效期】
24个月。
【执行标准】
wS-(X-283)-2004Z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10840004
【生产企业】
四川明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意】
* 由于厂商、供应商等原因,少量药品的规格、厂家、价格等可能变更,甚至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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