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我院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下发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国药监安[2002]199号)及公安机关相关规定,癌症患者因镇痛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简称麻醉卡)。相关规定如下:
一、原则
1. 就近取药原则:我院负责办理城关和三阳地区的麻醉卡,其它乡镇患者请在当地卫生院办理、拿药(需提供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2. 若乡镇卫生院无法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请开具乡镇卫生院的证明,再到我院办理;(卫健局已要求乡镇卫生院备药,不再允许到其它地区的医院取药)
3. 盐酸哌替啶(杜冷丁)不得院外使用,不予办理麻醉卡;
4. 未办理麻醉卡的,门诊药房拒绝发药。
二、需提供的资料
1. 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科室公章);
2. 患者及领药人(固定一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药剂科免费复印);当地卫生院无法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的非城关和三阳地区患者,还需要提供当地卫生院证明。
三、相关说明
1. 本卡有效期一个月,期满需换卡者,请开具本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患者存活证明;
2. 办理本卡交押金人民币壹佰元(退卡时退回);
3. 办卡地址:药剂科二楼(食堂旁);
4.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特殊管理药品处方限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制剂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其他剂型 | |
处方限量 | ≤3日常用量 | ≤15日常用量 | ≤7日常用量 |
四、注意事项
1. 办理麻醉卡时需签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书》。承诺购买的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仅用于患者镇痛需要,将妥善保管,不得贩卖或借给他人,否则公安机关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2. 每次购买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时请归还已使用药品的空安瓿、废贴[1],否则无法购买药品;
3.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时,请携带未使用完的药品、空安瓿到药剂科办理退卡、退押金手续,为防止未用完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用于非法用途,未使用完的药品(含注射、口服、外用制剂)、空安瓿、废贴须如数无偿归还药剂科在上级部门监督下集中销毁(不退药费)[2]。
法规依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1] 第二十七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2] 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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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药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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